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

***、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民终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孙伟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胜利组。
法定代表人:张维林,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水湄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水湄公司)及原审被告湄潭县洗马镇潘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家寨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8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处理。具体表现为:1.贵州水湄公司既未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又未通过潘家寨村委会与***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该公司在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场施工是否与潘家寨村委会构成共同侵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有待重新论证。2.贵州水湄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种植的部分农作物毁损灭失,损失情况应当进一步查证。3.从***二审期间出示的现场视频看,除部分土地被水淹没外,其他被占土地才种植林木幼苗不久,能否移栽,土地是否具备恢复原状以及返还条件应当区别对待。重审期间,应严格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土地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8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审 判 员 罗小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禹 欣
书 记 员 吴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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