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260号
原告:广州特力智能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25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中雅阳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轻盐雅苑1栋14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址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销售助理。
第三人:湖南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石湖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特力智能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雅阳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广州特力智能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特力智能传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特力智能传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11元,由原告广州特力智能传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