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1执保346号
申请人: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贤工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李俊。
被申请人:山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惠民县经济开发区永莘路,法定代表人:贾崇芳。
被申请人: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青州市工业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贾崇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登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