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邢桥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2财保6号
申请人: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贤工路1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1030466H。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邢桥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纬三路北侧钢铁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07875796XP。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邢桥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邢桥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1、户名:河北邢桥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账号:07×××71;2、户名:河北邢桥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账号:13×××26)。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邢桥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1、户名:河北邢桥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账号:07×××71;2、户名:河北邢桥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账号:13×××26)。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进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