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富鑫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富鑫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启执字第00069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启东市富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达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市富鑫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启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富鑫公司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振达公司工程款47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振达公司垫付款15375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324元。因被执行人富鑫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振达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78079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富鑫公司名下位于汇龙镇东郊村的房产及土地。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富鑫公司在2016年年底还清所有欠款,申请执行人振达公司同意该方案。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振达公司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4878079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启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执行长*亮
执行员金鑫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