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浩威机械有限公司与启东市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3884号
原告:启东浩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大兴镇曙升村10组。
法定代表人:*金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园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浩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浩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浩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浩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4元,依法减半收取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浩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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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