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82民初6659号
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文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宇升,职员。
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慧良,经理。
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道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全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