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22民初1096号
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吕文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宇升,该公司职员。
被告: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
法定代表人:何京龙,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肇源县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豪森华府实际开发商李明对往来账目进行核算后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8元,减半收取4864元,由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得利
人民陪审员 滕 杰
人民陪审员 王春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滕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