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82民初330号
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文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宇升,公司职员。
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单海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