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04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30号6栋2单元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宇升,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乡兴龙小区4号楼4单元303室。
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山办汽车公司4-首-4。
法定代表人:刘茂林,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3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纠纷款904804元。申请人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南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长期庭外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案件长期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304执26号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继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