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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城县芹池镇大永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民初2021号
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6216171M。住所地为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U乐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艳,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保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阳城县芹池镇大永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阳城县芹。住所地为阳城县芹池镇大永固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晚龙,任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会,阳城县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芹池镇大永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谭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晶晶
书 记 员 郭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