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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城县润城镇下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民初2019号
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U乐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艳,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保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阳城县润城镇下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阳城县润城镇下伏村
法定代表人:马志鹏,任村委主任。
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润城镇下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卫晋霞
书 记 员 焦育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