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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垦利区程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22号
原告:东营市垦利区程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高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D4D204P。
法定代表人:李春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U乐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6216171M。
原告东营市垦利区程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垦利区程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垦利区程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垦利区程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新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