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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阳市润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1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龙康大道中段路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U乐广场A座20层2039-2044室。
法定代表人:刘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学,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运峰,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刘亚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擎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润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明大道安鑫苑小区第3#写字楼931号。
法定代表人:孙丽曼,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绿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明大道安鑫苑小区第3#写字楼9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豫0503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不服,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龙安公司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3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不予解封。事实和理由:一、复议申请人龙安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阳市润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阳绿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5民终4048号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两方面均有众多违法之处,申请人仍然不服该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到上千万元的国有资产,为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请贵院依法裁定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3民初1号民事解封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2020)豫05民终4048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维持了(2020)豫0503民初1号驳回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复议申请人龙安公司复议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构不成阻却(2020)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立即执行的法定事由,龙安公司复议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李春旺
人民陪审员  曹香勋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慧敏
书记员张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