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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阳市润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U乐广场A座20层2039-2044室。
法定代表人:刘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学,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运峰,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龙康大道中段路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刘亚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擎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润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明大道安鑫苑小区第3#写字楼931号。
法定代表人:孙丽曼,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绿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明大道安鑫苑小区第3#写字楼9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诉被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公司)、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阳市润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阳绿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豫0503财保22号裁定,对林洋公司名下价值16382616元财产予以冻结。该案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豫0503民初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龙安公司的诉讼请求,龙安公司不服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5日作出(2020)豫05民终40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林洋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林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82616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春旺
人民陪审员  曹香勋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慧敏
书记员张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