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沪0120财保70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奉贤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山美重型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7,774.3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山美重型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774.3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忠华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