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天城建绿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3民初2221号 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山美重型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25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7093881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万力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中天城建绿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江岭高新智造区日照路76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3MA28D9BH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受理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中天城建绿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市中天城建绿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