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172号之二 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万力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跃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店头镇安头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跃峰建材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跃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