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172号之一
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万力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跃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店头镇安头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跃峰建材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跃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