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2172号之一 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万力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跃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店头镇安头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跃峰建材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跃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