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施甸县某某大凹子砂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452号 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万力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甸县***大凹子砂石场,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蒜园村大凹子。 经营者:***。 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甸县***大凹子砂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