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935号
申请人:上海品锋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6328号1132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品锋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品锋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753.6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10,753.6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