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9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品锋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6328号1132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品锋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1935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现申请人上海品锋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山美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