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桂铭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7091号

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1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明维。

被告:***梦数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大厦C3栋16-19层。

法定代表人:冯裕才。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梦数据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洁独任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梦数据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梦数据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1元,由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