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7091号
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1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明维。
被告:***梦数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大厦C3栋16-19层。
法定代表人:冯裕才。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梦数据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洁独任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梦数据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梦数据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1元,由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