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桂铭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2004号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1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明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梦芳,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梦数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大厦C3栋16–19号。
法定代表人:冯裕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笑然,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梦数据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梦数据库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梦数据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9元,由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