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778号
原告:刘璘琳,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大厦C3栋16-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4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刘璘琳与被告***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刘璘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璘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