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垚锟投资有限公司、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29民初758号
原告: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千紫园D4幢-1至1层D4-1室。
法定代表人:钱国平,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古兵,**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垚锟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省东川区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田国懿,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麟,**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怡,**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系被告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地址:昆明市东川区春晓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朱绍彬,任该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系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桦,**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住址:昆明市东川区市府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江,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婧,**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垚锟投资有限公司、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0129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和**垚锟投资有限公司均提出上诉,昆明市中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云01民终369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7)云0129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华云
审 判 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杨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怡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