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垚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民终3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千紫园D4幢-1至1层D4-1室。
法定代表人:钱国平,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古兵,**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垚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东川区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田国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麟、杨欣怡,**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地址:昆明市东川区春晓路32号。系被上诉人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负责人:朱绍彬,任该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良,系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管委会,地址:**省东川区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系被上诉人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负责人:沐顺宽,任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良,系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地址:昆明市东川区市府街8号。
负责人:陈江,任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余华,系**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原告:钱朝晖,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系上诉人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原审原告:秦凤琴,女,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省昆明市官渡区。系上诉人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钱朝晖之妻。
上诉人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垚锟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管委会、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原审被告钱朝晖、秦凤琴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由**垚锟投资有限公司退还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土地款共计800000元;二、驳回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钱朝晖、秦凤琴的起诉;四、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管委会及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判决形式既驳回了部分一审原告钱朝辉、秦凤琴的起诉,又对实体诉求进行了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导致二审无法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明库乐冷藏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上诉人**垚锟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6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青梅
审 判 员 田 庄
审 判 员 蔡 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正琼
书 记 员 罗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