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地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宇,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系***儿子),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成,淮安市淮阴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大地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通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朱宏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杨,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内综合楼1楼西。
负责人:项茂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爱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大地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130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庚
审 判 员 孙艳
审 判 员 王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缪珵
书 记 员 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