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387号
原告:淮安市大地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通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
原告淮安市大地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大地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大地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大地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安市大地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