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佰尔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创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佰明。
被执行人:成都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三段2-18号。
法定代表人:肖安辉。
关于四川鑫佰尔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113民初2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成都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鑫佰尔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已以(2021)川0113执2048号案统一对其名下不动产进行查封,因这些不动产尚未缴纳维修基金,未完成相关不动产登记,且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查控结果。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