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耐特钢有限公司

4293江苏三耐特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振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4293号之一
原告:江苏三耐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亚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戴桂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振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淮安市淮阴工业园区沈阳路东侧、铁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戴钟平。
江苏三耐特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振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三耐特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0元,减半收取计404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0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华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 璐
书 记 员 戴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