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可靠性仪器厂

(2020)湘09民辖终14号杭州可靠性仪器厂与桃江永恒电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湘09民辖终14号
上诉人杭州可靠性仪器厂因与被上诉人桃江永恒电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2民初2962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杭州可靠性仪器厂上诉称,双方属于定作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桃江县辖区,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市萧山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且本案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故该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杭州可靠性仪器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桃江永恒电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对账单及发票等证据起诉杭州可靠性仪器厂偿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对支付货款未约定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桃江永恒电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杭州可靠性仪器厂认为双方为定作合同关系,需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认。上诉人杭州可靠性仪器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继光 审 判 员 张文清 审 判 员 毛杰中
法官助理 甘 聪 书 记 员 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