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可靠性仪器厂

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可靠性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1540号
本院受理原告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可靠性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可靠性仪器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属集体股份制企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市萧山区,且认为双方属于定作合同关系,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杭州可靠性仪器厂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6年6月35日租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鸿达路157号用于生产经营使用,且原告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案涉合同设备送货至该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楠
代书记员  钱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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