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优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6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0275404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葛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洪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优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P9T1Q9L,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青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公司)与苏州优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美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作出的(2020)苏0214民特1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一、优美公司确认应支付奥特维公司43.7万元。上述款项由优美公司自2021年2月起至2021年6月止,于每月10日前各支付8万元,剩余3.7万元于2021年7月10日前付清。二、若优美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须另行支付奥特维公司违约金1万元,且奥特维公司有权就优美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以及本条约定的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诉前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奥特维公司负担。四、双方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因优美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奥特维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7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裁定本院(2020)苏0214民特110号民事裁定书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优美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优美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委托常熟市人民法院至优美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优美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447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奥特维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优美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奥特维公司未提供优美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对优美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执转破、执行悬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优美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特11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成新
审 判 员  郑维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淼伟
书 记 员  娄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