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英鹏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227号之一

(2021)苏0214执保5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02754040,住所地无锡市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葛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鹏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0206MA1YE25E8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惠成路**

法定代表人:章灵军。

申请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227号民事裁定,冻结***鹏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奥特维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特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鹏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