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227号之一
(2021)苏0214执保5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02754040,住所地无锡市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葛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鹏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0206MA1YE25E8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惠成路**
法定代表人:章灵军。
申请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227号民事裁定,冻结***鹏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奥特维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特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鹏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