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光某某能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财保80号
申请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02754040。
法定代表人:葛志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南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83051773G。
法定代表人:苏在春,经理。
申请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淄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3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车辆、房产、厂房、土地等其它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连合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