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民初3106号
原告:肇庆市*林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钟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雄坚,广东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庆丰园林工程部,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住改商)。
经营者:欧灿丽。
被告:***,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委会清二队清太坊61号。
原告肇庆市*林绿化工程公司与被告端州区庆丰园林工程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肇庆市*林绿化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林绿化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林绿化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主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