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巨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巨泰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5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巨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清水路吉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4Q36E。法定代表人:曹某俊。

被执行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陆川县温泉镇园西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729778802E。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巨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民终23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巨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79423.9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467.74元(含执行费、受理费5402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内,本院已将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受理费后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民终23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受理费人民币5402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3民终2310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审判员  隋 戎

执行员  黄 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