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民特2号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乡派出所旁澳洁干洗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91MAOQG17T2Y。
法定代表人葛保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文,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帅丰街北高新世家5号楼6楼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10141。
法定代表人林满,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5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4435.4元。违约金请求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科勤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苏耀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