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鼎程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民终18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峰,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巴彦淖尔市鼎程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娜仁图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巴彦淖尔市鼎程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山,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彦淖尔市鼎程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帅丰街北高新世家5号楼6楼613。
法定代表人:林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诚,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巴彦淖尔市鼎程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程批发市场)、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程房地产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8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峰,上诉人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山、王立新,一审第三人汇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8民初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计算标准部分(从2015年1月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到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改判为:从2013年12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依法撤销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8民初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支持**要求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支付“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调整差额”592996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与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明确约定“按照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持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在承包施工过程中**向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垫资施工,因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归还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11.07‰,利息的计算时间也应该从2013年12月23日起算。因此,判决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1.07‰计算。(二)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应当向**支付“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调整差额”5929966元。**与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但双方合同23.2条款中明确约定“政策性以及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可做调整”,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建工〔2013〕587号文件《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属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人工工资做出的“政策性调整”,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23.2条款的规定支付**“建设工程定额工人工资调整差额”5929966元,且上述文件并没有把按面积承包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
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辩称,(一)关于涉案工程款利息计算问题。一审判决从2015年1月27日起计付欠款利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承包案涉建设工程内容,不但包含三栋楼的土建工程部分,而且还包含三栋的消防工程部分。并且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价款,是已包含三栋楼的土建工程和消防工程的全部工程价款。在**承建的案涉建设工程消防工程部分尚未竣工验收之前,也即尚不符合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以案涉三栋楼土建工程验收合格时间,即2015年1月27日,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显然属认定事实错误。(二)**要求从2013年12月23日起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承建案涉三栋楼的建设工程至今尚有A1#、A4#楼未完成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故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并没有逾期付款支付利息的约定。**诉称其向巴彦淖尔市河套农商行贷款垫资施工,但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贷款用于垫资施工,以**向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时间和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不当。(三)**要求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支付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调差的问题。**与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并没有约定案涉建设工程实行按政府相关规定调整人工工资。故**引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请求支付人工工资不当。
汇丰公司答辩意见与一审答辩意见相同。
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8民初5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内容,并依法改判驳回**一审诉讼请求,支持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2.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建设工程的面积及计算欠付**工程款的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采用“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的方法,即工程款的计算方式为测绘面积乘以固定单价。同时约定每栋楼壹万元以内的变更增减,不做价格调整。巴彦淖尔市鑫业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测绘报告》及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方式,三栋楼合计工程款合同价为66865321.57元。双方签订的《鼎程批发市场项目核定后建筑面积汇总》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同时也有部分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鼎程批发市场项目核定后建筑面积汇总》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且双方约定案涉工程款以50%的商铺和50%的住房支付,一审判决以现金方式支付欠付工程款不当。(二)**在实际施工中,有部分工程项目没有做或未完工,已完工程部分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至竣工验收时土建工程部分中,尚有室内抹灰找平、外墙涂料污染严重、屋面防水裂缝等多项质量问题,尚需进行维修,但一审判决却未予认定,也未从应付工程款中进行核减。(三)一审判决对合同约定**应承施工中产生的劳动合同鉴定费等费用未予认定并未予核减不当。(四)一审认定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不实。一审判决认定的竣工时间2015年1月27日,只是土建工程部分竣工时间,并非**承包的涉案建设工程全部项目完工时间。(五)一审判决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从2015年1月27日起承担**工程款利息不当,假使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也应当从涉案工程的消防工程验收完毕后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六)一审判决不予支持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不当。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完工时间,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违约,导致工期延缓,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及后续所签补充协议的约定,**逾期交工,应按每日1万元承担违约责任。且由于**违约逾期交工,致使上诉人酒店无法按时开业,造成上诉人支出雇佣酒店员工工资损失,理应由**承担。
**辩称,(一)关于建筑面积的意见,在施工完毕后,双方及第三方对施工面积进行核定并签订了《鼎程批发市场项目核定后建筑面积汇总》,该汇总表是经过涉案双方及第三方签字确认的,一审依据该汇总表认定施工面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认可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的上诉事由。(二)关于工程质量及返修等事宜,本案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两份报告均有建设、勘察、设计、质检、监理各方签字确认,并由质量监督站盖章确认,确认本案工程于2013年10月28日竣工验收,于2014年1月27日确认达到合格并可以备案,在2015年1月27日由质监站盖章。通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所涉的工程不存在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所称的工程质量及返修、没有核减的主张。(三)关于核减部分,已在一审中对于施工用电费、水费等进行了扣减,其他费用也不存在扣减。(四)关于第四项竣工验收时间,一审中**提供的关于主体的质量验收记录,能够证明涉案工程的土建部分已于2012年7月25日进行验收,所以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称2015年1月27日是对土建的验收不符合事实,按照验收报告及质监站的验收报告可以明确本案的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13年10月28日,只是工程在竣工后于2014年1月17日质监站进行验收,于2015年1月27日盖章确认该报告。从该报告的质检记录中可以看到,涉案工程为合格工程,具备备案条件。(五)2013年10月28日案涉工程已经全部交工验收,不存在违约或罚款。关于酒店用工损失方面,与**无关。
汇丰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结算纠纷与汇丰公司无利益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立即向**支付拖欠工程款16655421.44元;2.判令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0554683.86元(截止到2020年4月30日);3.判令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向**支付“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调整差额”5929966元。以上三项总计33140071.3元;4.本案诉讼费由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承担。
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经变更为:1.**依法承担逾期交工罚款(违约金)645万元;2.**承担逾期交工造成的酒店聘用人员工资损失5466585元;3.由**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0年9月1日,鼎程批发市场与汇丰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巴市鼎程批发市场工程地点:临五路五原街工程内容:施工图所列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暖卫、电照,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二○〇九月一日竣工日期: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条款第一阶段:土建47%、装饰37%、安装42%,第二阶段:土建41%、装饰37%、安装35%,……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11年7月20日,鼎程批发市场与汇丰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巴彦淖尔市鼎程批发市场建筑工程。三、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方法,由乙方承建,乙方在承包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四、承包内容依据甲方提供1.土建工程及内外装饰:2.给水、暖、排水工程;3.电照工程、强弱两项电箱(不包括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及宽带穿线);进户门管。4.室内燃气工程管道;5.完工后所属施工现场的清运。五、承包价格及面积(价格以乙方提供的预算书协商一次性包死价),该工程建筑面积:A1#:8400平方米、A2#:24030平方米、A4#:6491平方米(结算时以测绘面积为准)每平方米价格:主楼土建工程A2#1500元/平方米、采暖、给排水、强电、自动喷淋、火灾自动报警、消防220元/平方米;附楼土建工程A1#、A4#1400元/平方米,采暖、给排水、自动报警及喷淋电照系统、消防190元/平方米;乙方承建的工程项目周围的附属设施及硬化工程必须由乙方完成。六、工程开竣工日期开工时间为:2011年7月18日。竣工时间为:主楼A2#2012年6月18日。附楼A1#、A4#2011年11月30日。七、管理费缴纳及施工中其他费用的承担1.甲负责缴纳税金、挂靠费,乙方只缴纳劳动合同鉴证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材料试验费、施工用电费、水资源费等。2.职工宿舍和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搭建由乙方统一负责其标准符合安全规范标准及城市规划要求。3.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在乙方交工前必须办齐全,按揭或商业贷款利息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八、付款与结算方式1.本工程付款方式为工程总造价50%的商铺位于每平米让300元。工程总造价50%的住房,位于××××北每平米让100元。房价按售楼部市场价优惠价一次包死,房按工程进度、单元划分。2.基础做出正负零退押金50万元,3.工程总造价的50%商铺、50%住房;合同签订后付乙方工程总造价70%房票,销售房款由甲方管理,然后按工程进度返还给乙方。4.工程初验完毕付到总价的85%,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到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国家标准分期付清。5.按乙方提供预算的标书为准,不收取的费用或施工不做的工程如弱电按预算增、减扣除。每栋楼壹万元以内的变更增减,不做价格调整。6.所有变更单需监理代表和甲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工程质量及保修1.乙方承包的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工程,争创优良。2.本工程的内外装修标准执行甲方提供的“鼎程批发市场配置标准说明”或按甲方出具的变更标准另行增减。3.乙方工程交付使用后,按国家有关保修规定进行保修,并按规定留足保修费用,保修期满付给乙方;乙方虽已收回保修金,仍有按国家规定保修的义务。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有权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乙方必需无条件接受。2.乙方如不能按期完工,甲方有权重新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乙方不得阻拦,施工所支付的人员工资全部由乙方承担(自然灾害除外)。3.甲方负责乙方开工前工地的三通一平及提供施工图纸;施工中的水、电、资料费及有关部门所收取的施工中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乙方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从承包费用中支付。(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按时按质完成工程进度的前提下,有权要求按约定支付工程款。2.施工中,乙方除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外,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履行施工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否则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3.乙方自行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十三、进度控制乙方必须按期竣工,为确保甲方的工程交付时间,对工期进行分段分层控制,具体规定为:基础工程天、主体工程天(每层平均为天),内外装饰天,涂料天,外墙保温天,如每层每阶段延误超过两天时,从第三天开始,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乙方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表,确保按时完工……。
2011年5月14日巴彦淖尔市鼎程批发市场项目工程部出具《巴彦淖尔市鼎程批发市场项目工程部关于楼外造型工程统一做法的说明和要求》,内容为“各项目部:经鼎程批发市场项目工程部研究决定:1、外窗护栏杆,使用40×4020×20壁厚1.2mm方钢制作,并做出造型,颜色定为红色。2、室内楼梯样式按照图纸住宅楼楼梯样式、几何尺寸制作,按常规做法,材料使用40×4020×20壁厚1.2mm方钢制作安装,楼梯扶手均采用硬木,并做好清漆、磨退处理。楼梯踏步面中间为红色花岗岩石,并做不低于两道防滑凹槽,两边为黑色花岗岩镶边。3、为便于管理,统一颜色,外墙保温由刘志军经理组织进行施工。4、室外台阶为花岗岩台阶,几何尺寸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颜色为红色。5、楼顶钢网架造型按图纸要求制作安装,安排制作细节,报甲方审核后制作,四周屋顶造型护栏不锈钢90mm、壁厚1.2m。6、防盗门为浙江产九重门业制造,厚7公分,步阳、豪固、盼盼。7、室外窗为海螺型材,60系列单框双玻中空塑钢平开窗、带纱窗。以上说明要求,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执行,各项目部不得擅自进行更改。鼎程批发市场项目工程部2011年05月14日”。
2012年4月11日,鼎程房地产公司、汇丰建筑公司、鼎程酒店项目部(**)三方签订了《鼎程大厦项目施工补充协议》,内容为:甲方: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公司;丙方:鼎程酒店项目部(**),由于受大环境的影响,导致酒店综合楼A1#,A2#,A3#,A4#楼无法正常施工,现经三方协定,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一:酒店综合楼开工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12年11月25日。竣工条件为:主体个部完工,门窗封闭,附楼水、电、暖9月25日前完工,附楼外墙保温全部完工(主楼外墙保温除外)。二:丙方施工每一层封顶三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现金人民币80万,节假日顺延,如丙方按时竣工,甲方奖励丙方5万元,如延期一天,罚丙方1万元。早交一天另奖丙方1万元。如工程被评为巴市优良合格工程,甲方奖励丙方6万元。三:甲方支付丙方工程款项办法如下:1、甲方现已划给丙方宏丰街门店520万元,计划再划给丙方位于宏丰街的门店1000万元,合计1520万元,剩余的门店部分从酒店门店中划拨。2、甲方已划给丙方的住宅部分628万元,给丙方按进度支付现金880万元,抵顶住房。余额部分从5#楼的住宅部分划拨给丙方,划拨的门店和住宅以及支付款项,均按工程进度拨付。3、质保金按住房和门店各50%扣除。四:如遇自然条件:停电或由甲方造成的停工原因,工期根据时间顺延,确定顺延时间由三方负责人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应。……
2017年9月15日,鼎程房地产公司与**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甲方: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定,现划拨给乙方的鼎程新都花苑9号楼1单元102、202、302、402、502、602房屋暂签给**,用于完成鼎程批发市场A1#、A2#、A4#楼的消防工程并负责验收及大楼所有的施工资料完善并交付甲方,乙方保证在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鼎程批发市场A1#、A2#、A4#楼的消防工程并达到验收标准,同时要积极协调消防部门尽快验收,如在2017年11月15日前乙方未能完成鼎程A1#、A2#、A4#楼的消防尾留工程及施工资料的交付,所划拨的鼎程新都花苑9号楼1单元102、202、302、402、502、602房屋乙方无条件退回,产权仍归鼎程房地产公司所有,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甲乙双方尽快进行工程结算,长退短补。自此协议书签订次日起,乙方必须安排材料和工人进场,确保2018年3月1日前完工验收。”
2019年12月16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临)住建消验字【2019】第02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内容为“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的由内蒙古思维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鼎程批发市场A2#楼,……,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进行综合评定,意见如下: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合格。二、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三、该工程如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依法向我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四、该场所如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16日”。
2019年5月6日,经甲方鼎程房地产公司、监理公司、第三方**签字确认《鼎程批发市场项目核定后建筑面积汇总》记载“A1#楼:8576.46平米、A2#楼:25630.64平米、A4#楼:7246.28平米,合计:41453.38平米”。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巴彦淖尔市鑫业房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证明涉案建设工程A1#楼建筑面积8035.37㎡;A2#楼建筑面积25155.77㎡、A4#楼建筑面积为6805.76㎡。
2019年6月12日,经甲方鼎程房地产公司、监理公司、第三方**签字确认《鼎程批发市场A1#、A2#、A4#楼水电变更工程汇总表》记载“A1#、A2#、A4#楼水电变更工程合计53155元。”
2019年6月12日,经甲方鼎程房地产公司、监理公司、第三方**签字确认《鼎程批发市场A1#、A2#、A4#楼建筑与装饰工程结算汇总表补》记载“A1#、A2#、A4#楼建筑与装饰工程最终新增合计892242元。”
2019年6月12日,经甲方鼎程房地产公司、监理公司、第三方**签字确认《鼎程批发市场A1#、A2#、A4#楼消防工程未作汇总表》记载“A2#楼消防水池未作工程合计320361元。”
**与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均认可A1#楼、A4#楼土建工程1400元/平米,给排水、自动报警及喷淋电照系统、消防190元/平米,A2#楼土建工程1500元/平米,给排水、自动报警及喷淋电照系统、消防220元/平米。**主张工程款数额为:A1#楼13636571.4元、A2#楼44084700.8元、A4#楼11521585.2元,合计69242857.4元。A1#楼、A2#楼、A4#楼工程量变更:水电变更53155元、建筑与装饰工程492242元、消防未作工程320361元、施工电费103633元、施工水费53889元,以上数额相互核减后工程变更数额为67514元(53155元+492242元-320361元-103633元-53889元)。综合以上**请求工程款数额为:69310371.4元(69242857.4元+67514元)。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主张应以巴彦淖尔市鑫业房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的面积为准,对**主张《鼎程批发市场项目核定后建筑面积汇总》中的A1#楼、A2#楼、A4#楼工程量变更不认可,认为系被迫签字。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鼎程批发市场**应扣款明细表》记载“缴纳劳动合同签证费社保费649101.69元、电表单项57795元、水表13464元、建筑用电99992.25元、水资源费77993.36元、保险费59995.35元、用电罚款3000元、工程罚款10000元、扣除A1#楼屋面防水修复221000元、A2#楼东侧、南侧、北侧外墙保温重做508136.15元,合计1700478.15元”。证明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中,按合同约定应由**承担的社保费、水电费、保险费、罚款以及**应做工程未做或因质量问题需要维修而未尽维修产生的费用,合计1861578.15元。**对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鼎程批发市场**应扣款明细表》中记载的支出均不认可,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未约定,不属于**应承担的费用。
另查明,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付款报销单、收据、顶账房确认单(136张)。举证意图:证明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按约给付**工程款情况,其中现金支付1263891.5元;房屋抵工程款45315125.32元,合计:57579016.82元。**质证:(1)对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鼎程批发市场**支付现金详细表》中的第30项“2018年7月14日转**消防工程款80000元”不予认可,理由:2013年5月13日,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的刘光荣与**做工程结算,将A1号楼1到3层(三个门店)1300平方米,地下一层432平方米划给**,但未办理财务手续,**作为库房使用。2017年,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单方面将该三个门店收回,并擅自将三个门店打开造成**18万元损失。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将该门店出租至今销售汽车使用。最后经王斌经理协商赔偿八万元,并打入**个人账户。该8万元是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支付给**的赔偿款,并非消防工程款,与工程款没有关系不能折抵。其余各项现金支付认可。(2)对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鼎程批发市场**顶账房详细表》中的第28项不予认可,理由:该顶账房A8-6(贾建义)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拒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该房屋所有权仍然在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名下,未发生转移。(3)对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鼎程批发市场**顶账房详细表》中的第41项不予认可,理由:该顶账房A7-4(**)未办理网签,该房屋所有权仍然在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名下,并于2013年5月8日被临河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后来判归他人所有。(4)对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鼎程批发市场**顶账房详细表》中的第61、62、66项不予认可,理由:该三套顶账房9#-1-102、9#-1-302、9#-1-402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拒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该三套房屋所有权仍然在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名下,未转移给**。后在庭审中认可对于以上三套房屋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已网签,**已卖给他人。
又查明,本案争议的临河区鼎程小区A7-4号商铺于2013年5月8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据王春华的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3)临民特字9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鼎程房地产公司自有的位于鼎程批发市场A7-4号商铺。2013年9月1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鼎程房地产公司返还王春华借款本金580万元和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刘光荣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鼎程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解决“鼎程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前返还王春华借款本金580万元及利息,刘光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3月4日王春华申请执行,鼎程房地产公司对临河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上述商铺提出异议,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2013)临法执异字第543号民事裁定“驳回鼎程房地产公司的异议”,鼎程房地产公司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巴执复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鼎程房地产公司的复议申请”。**于2015年6月25日在王春华执行案件中对查封的涉案商铺提出了异议,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临执异字第73号民事裁定“驳回**的异议”,**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5910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内08民终9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明,《建筑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记载“A1#楼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同意验收合格2012年7月25日、A2#楼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同意验收合格2012年10月30日、A4#楼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同意验收合格2012年7月25日”。
《工程变更通知书》记载“2012年8月4日鼎程批发市场A1#楼、A4#楼玻璃幕墙变更为陶粒砌体”。《工程变更单》记载“2011年11月18日鼎程批发市场A2#楼消防工程涉及七项变更”。《通知》记载“2013年4月22日鼎程批发市场A1#楼、A2#楼、A4#楼地下室、地上暖气、大理石窗台板四项变更”。《工程变更通知书》记载“2013年7月5日鼎程批发市场A1#楼、A4#楼自来水管材变更”。
鼎程批发市场A1#,A2#,A3#,A4#楼向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竣工时间2013年10月28日”,鼎程房地产公司签注“同意验收项目负责人:杜致荣”。
2014年1月27日,临河区质量监督站给鼎程批发市场A1#,A2#,A3#,A4#楼出具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记载“竣工验收时间2015年1月27日”,监督结论及文字说明:本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基本齐全,各方责任主体均出具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确认为合格工程,具备备案条件,可以备案。
201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内建工【2013】587号《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了《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情况》,证实酒店聘用人员工资损失5466585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鼎程批发市场与汇丰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无施工资质,挂靠汇丰建筑公司与鼎程批发市场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鼎程大厦项目施工补充协议》《协议书》,均系无效协议。……**作为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已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应予支持。**与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均认可A1#楼、A4#楼土建工程1400元/平米,给排水、自动报警及喷淋电照系统、消防190元/平米,A2#楼土建工程1500元/平米,给排水、自动报警及喷淋电照系统、消防220元/平米。经鼎程房地产公司、**、监理方签字确认的《鼎程批发市场项目核定后建筑面积汇总》记载“A1#楼:8576.46平米、A2#楼:25630.64平米、A4#楼:7246.28平米,合计:41453.38平米”,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认为《鼎程批发市场项目核定后建筑面积汇总》系胁迫下所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且依据鼎程房地产公司与**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6.所有变更单需监理代表和甲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故一审法院对三方签字确认的《鼎程批发市场项目核定后建筑面积汇总》予以确认。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主张应以巴彦淖尔市鑫业房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的面积为准,但巴彦淖尔市鑫业房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系鼎程批发市场单方委托,且**亦不认可,故该主张不予支持。经计算A1#楼工程款为13636571.4元[8576.46平米×(1400元/平米+190元/平米)]、A2#楼44084700.8元[25630.64平米×(1500元/平米+220元/平米)]、A4#楼11521585.2元[7246.28平米×(1400元/平米+190元/平米)],合计69242857.4元。
**主张工程款数额为:A1#楼、A2#楼、A4#楼工程量变更:水电变更53155元、建筑与装饰工程492242元、消防未作工程320361元、施工电费103633元、施工水费53889元。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鼎程批发市场**应扣款明细表》,主张“缴纳劳动合同签证费社保费649101.69元、电表单项57795元、水表13464元、建筑用电99992.25元、水资源费77993.36元、保险费59995.35元、用电罚款3000元、工程罚款10000元、扣除A1#楼屋面防水修复221000元、A2#楼东侧、南侧、北侧外墙保温重做508136.15元,合计1700478.15元”。证明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中,按合同约定应由**承担的社保费、水电费、保险费、罚款以及**应做未做工程或因质量问题需要维修而未尽维修产生的费用,合计1861578.15元。**对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鼎程批发市场**应扣款明细表》中记载的支出均不认可,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未约定,不属于**应承担的费用。经审查,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的《鼎程批发市场**应扣款明细表》中各项扣款数额未有**的签字,其提供的证据未有相关的支出明细,且**亦不认可,故该主张不能成立。**主张的水电变更53155元、建筑与装饰工程492242元、消防未作工程320361元均由三方签字确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主张的水电费其提供的证据未有相关的支出明细,且**亦不认可,故水电费应以**自认的施工电费103633元、施工水费53889元计算为妥。
**主张工程款数额为:A1#楼、A2#楼、A4#楼工程量变更:水电变更53155元、建筑与装饰工程492242元、消防未作工程320361元、施工电费103633元、施工水费53889元,以上数额相互核减后工程变更数额为67514元(53155元+492242元-320361元-103633元-53889元)。综合以上**请求工程款数额为:69310371.4元(69242857.4元+67514元)。
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主张给付**现金支付工程款12263891.5元,房屋抵顶工程款45315125.32元。**对现金支付工程款中2018年7月14日消防工程款8万元不认可,认为该8万元系支付的赔偿款,与工程款没有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该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房屋抵顶工程款中A7-4、A8-6号房屋未抵顶成,故不应核减。经审查,A7-4号门店,经临河区人民法院、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故A7-4号门店房款2130129元不应折抵工程款。A8-6号门店,因**通知鼎程房地产公司暂缓办理,且鼎程房地产公司应**要求在巴彦淖尔市报纸上登报声明,现该套房仍然在鼎程房地产公司名下,未发生转移,故该门店可以折抵。9-1-102、9-1-302、9-1-402门店,**认可以上三套门店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已网签,**已卖给了他人。综上,鼎程房地产公司给付**工程款现金12263891.5元,房屋折抵工程款43184996.32元(45315125.32元-2130129元),合计55448887.82元。**应得工程款69310371.4元,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给付工程款55448887.82元,下欠工程款13861483.58元。故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应给付**拖欠工程款13861483.5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施工的案涉工程经双方签订的《鼎程大厦项目施工补充协议》约定,竣工时间为2012年11月25日。《建筑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记载“A1#楼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同意验收合格2012年7月25日、A2#楼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同意验收合格2012年10月30日、A4#楼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同意验收合格2012年7月25日”。后**提供2011年11月18日、2012年8月4日、2013年4月22日、2013年7月5日的《工程变更单》证实,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将消防工程、幕墙、暖气等工程进行了变更,导致案涉工程于2013年10月28日进行竣工验收,于2015年1月27日工程验收合格,且**与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均认可竣工结算后进行了交付使用。故**主张的利息应从2015年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从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请求判令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支付“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调整差额”5929966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鼎程大厦项目施工补充协议》中均未约定,且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亦不认可,不予支持。
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要求**依法承担逾期交工罚款(违约金)645万元及承担酒店聘用人员工资损失5466585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所签《鼎程大厦项目施工补充协议》系无效协议,且约定竣工时间为2012年11月25日,后由于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2012年8月4日、2013年4月22日、2013年7月5日将案涉工程的消防工程、幕墙、暖气等工程进行了变更,导致案涉工程于2013年10月28日进行竣工验收,于2015年1月27日工程验收合格,双方均认可竣工验收后就交付使用案涉工程,**并未逾期交工,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反诉要求**依法承担逾期交工罚款(违约金)645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要求**承担酒店聘用人员工资损失5466585元的诉讼请求,因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份工资发放情况,案涉工程于2013年10月28日进行竣工验收,于2015年1月27日工程验收合格,双方均认可竣工验收后就交付使用案涉工程,**并未逾期交工,故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3861483.58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从2015年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07500元,由**负担54623元,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负担1528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906元,由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欠付工程款、应付利息的依据,包括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利息起算时间问题;二、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所欠案涉工程款应否调差问题;三、涉案工程造价问题,包括面积、应否核减未完工程款及返修费、施工费;四、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欠付工程款支付方式问题;五、**应否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金及酒店人员工资问题。
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应付利息的依据,包括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利息起算时间问题。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月27日,**主张以2013年12月23日银行向其发放贷款的时间作为起算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其工程款利息起算日,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主张其向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垫资施工,应以向该行贷款11.7‰的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未能提供其贷款用于案涉工程的证据,且其与第三人的贷款合同不能约束案涉工程相对人,因此对**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经查明2015年竣工验收合格后案涉工程即交付使用,一审按照验收合格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出尚未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所欠案涉工程款应否调差问题。2010年9月1日可调价格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变更为2011年7月20日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价的固定价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涉工程系包干平米固定价结算合同,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可调价,且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不予认可,**在一审诉讼中亦未提出按照可调价格方式结算的请求,系对履行2011年7月20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固定价结算的确认。因此,**在固定价结算基础上,提出单独支持调差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涉案工程造价问题,包括面积确定、应否核减未完工程款及返修费、施工费用。关于案涉工程的面积问题,《鼎程批发市场项目核定后建筑面积汇总》中承发包方均签字确认案涉工程的面积,无证据证明签字时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主张按照测绘报告计算面积,该面积汇总表记载的面积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认为2019年5月6日双方签署的面积汇总系受胁迫所签,无证据证明,因此双方签署的《鼎程批发市场项目核定后建筑面积汇总》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应予履行。现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单方主张按照2013年12月18日《测绘报告》认定的面积确认案涉工程面积,系单方变更双方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且**不予认可,该行为违反双方约定,不予支持。关于应否核减未完工程款及返修费、施工费的问题,经查,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依据其提供的《鼎程批发市场**应扣款明细表》拟证明应当扣减劳动合同鉴证社保费、电表单项、水表、建筑用电、水资源费、保险费、用电罚款、工程罚款、扣除A1#屋面防水修复、A2#楼东侧、南侧、北侧外墙保温重做的费用。但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维修及返工的工程费系因**未完工,案涉工程需要完工及维修,经通知**维修,**拒绝完工或维修,其另行委托他人或自行维修而发生的费用,故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出核减未完工程及维修费用扣除工程款的理由,不予支持。2011年7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汇丰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劳动合同鉴证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材料试验费、施工用电费、水资源费,在《鼎程批发市场**应扣款明细表》中除建筑施工用电、水资源费名称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致外,《鼎程批发市场**应扣款明细表》中其余上列各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无约定,且**对上述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单方制作的《鼎程批发市场**应扣款明细表》中的各项扣减项不予认可,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该明细表中的用电、水资源费数额及计算方式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吻合,因此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请求扣除上述款项,依据不足,其主张不予支持。庭审结束后,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提供的2019年5月制作的《鼎程批发市场A1#、A2#、A3#楼建筑与装饰工程未做部分汇总表》(1份1页)、《鼎程批发市场A1#、A2#、A3#楼装饰工程土方工程未做部分工程量表》(1份6页)、《预决算书》(6份25页),2019年4月21日制作的《消防未作部分》核算表(1份1页)及其所附材料,拟证明**还存在未做装饰和土方工程及消防工程,应在应付款中予以扣除。**质证称上述证据系施工中按进度过程性结算证据,双方已在2019年6月12日做了汇总结算。经查,上述事实均发生在**提供双方确认的2019年6月12日《鼎程批发市场A1#、A2#、A4#楼建筑与装饰工程结算汇总表》《鼎程批发市场A1#、A2#、A4#楼消防工程未做汇总表》前,且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对其提供的上述前期表格证据与**提供的后期汇总表格证据的冲突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主张按照其提供的上述证据扣减未做装饰和土方工程款2517885元及消防款1564880元工程款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关于应付工程款支付方式问题。对双方约定用房屋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对该证据的复印件不认可,一审诉讼中针对**以人民币方式给付工程款的诉请,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也未提出以房抵顶工程款,拒绝以人民币方式结算并支付的诉请或抗辩,视为认可以人民币现金方式结算,且履行中部分工程款也以人民币方式予以结算。**辩称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至今六七年未以房抵顶工程款,现不同意以房抵顶。庭审后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又提供变更说明及以房抵顶书面协议等证据,拟证明案涉工程欠款应以房抵顶。对此**称从2013年至今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未予履行以房抵顶工程款义务,**也提供现状照片6张、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图纸拟证明房屋现状与2013年相比已发生变化,存在违建及价格变化问题,房屋现状已不具备交付抵顶条件。对此,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不予认可关联性及举证意图。本院认为,现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抵顶工程款的房屋现状是否符合约定交付状态及目的,是否具备交付条件,能否办理产权登记等事实有待确认,一审判决以人民币方式给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五、关于**应否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金及酒店人员工资问题。案涉工程合同无效,且案涉工程存在变更施工的事实,**对逾期交工承担违约责任不予认可,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主张**逾期交工的证据不足,其提出**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主张**承担酒店聘用人员损失的主张,因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的聘用合同与本案无关,**拒绝承担该笔费用,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上述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鼎程批发市场、鼎程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75.33元,由**负担;巴彦淖尔市鼎程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18.65元,由巴彦淖尔市鼎程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佐玲
审 判 员 武 菲
审 判 员 武 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 欢
书 记 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