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6民初189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男,44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告:***(系被告***妻子),女,44岁,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张富,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满,系董事长。
被告:巴彦淖尔市金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万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张富、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金振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有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