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822民初368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古浪县。 第三人: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北高新世家5号楼6楼6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2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