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802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与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8民终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8876.07元,并从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2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22元,由原告**负担504元,由被告***负担2018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1397元。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内0802执129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