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日信华元D区项目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02民初175号
原告:***,男,***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华亭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磐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临河区帅丰街北高新世家五号楼6楼***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日信华元D区项目部。
项目经理:樊三喜。
被告:***,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河区支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阳光新都AB座裙楼档口8号9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日信华元D区项目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河区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日信华元D区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红科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日信华元D区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闫惠
人民陪审员*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