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3民初6192号
原告:山西中达盛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上悦城三层3206A。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346号。
原告山西中达盛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中达盛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中达盛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8元,由原告山西中达盛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彩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乔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