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民二初字第345号
原告:乌鲁木齐众鑫汇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3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泰鑫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73号梧桐大厦C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仝西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众鑫汇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汇公司)与被告新疆泰鑫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曹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相里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