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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天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锡林郭勒盟天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5民终10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屹,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锡林郭勒盟天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楚古兰办事处楚鲁图街东城尚景西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赵天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迪,内蒙古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天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锡民二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锡民二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天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哈斯 图雅
审判员 刘 剑 飞
审判员 萨仁其其格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雅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