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502民初1232号
原告:锡林郭勒盟天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锡市楚办楚鲁图街东城尚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赵天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富伟,锡林郭勒盟天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被告**妻子),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纪云辉,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郭勒盟天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纪云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林郭勒盟天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郭勒盟天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该案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天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00元,减半收取1580.00元,由原告锡林郭勒盟天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清
审 判 员 袁 静
代理审判员 徐飞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萨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