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03民初5368号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1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2509024。
法定代表人:敬培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刚,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西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2981B,住所地拉萨市天海路20号天海大酒店五楼东面。
法定代表人:王勤喜。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西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48元,由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雨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