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21民初133号
原告:工布江达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1MA6T12J730。
法定代表人:董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现住西藏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西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2981B。
法定代表人:王勤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布江达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布江达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布江达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2.8元,减半收取计2611.4元,由原告工布江达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次 拉
审 判 员 旦增曲珍
审 判 员 次仁卓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亚敏
书 记 员 加央旦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